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充分体现平台的“公共性”和“服务性”,保证服务平台的有效运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力推动浙江省氟硅产业的提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宗旨是:整合、共享、服务、创新。
第三条 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整合优化平台资源,提供行业技术服务共享平台,发挥集成优势,实现人才、装备和信息资源的共享,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二)构筑信息交流和技术、产品服务渠道,为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提供服务,推动平台成员的共建共享,实行互惠互利。
(三)主动设计、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组织联合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四)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开展人才和技术培训,帮助相关企业的技术人员更新专业知识,满足企业对人才知识升级的需求,提高生产力效率。
(五)广泛开展联系,促进平台与省内外、海内外相关行业、组织、企业、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六)进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为政策、法规的实施及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技术支撑和服务。
(七)经营平台共享资源,使平台在良性发展的轨道上运行。
(八)表彰奖励在氟硅平台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投入”的原则,平台由核心层、紧密层、服务层组成;采取理事会和会员制形式;实行开放、共享、流动、竞争、有偿服务、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暂以“模拟法人”的模式独立运行;条件成熟时,过渡为独立法人组织。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设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平台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平台的决策机构,对平台负责。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4名。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若干个服务机构。其中秘书处是平台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4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智囊团,由本领域相关的资深高级专家组成,负责平台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等的咨询;审议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对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提出建议等。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科技、法律、财务等专家组成,指导平台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公共科技服务,保证平台健康良性运行。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九条 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理事会设团体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
(一)理事会机构
理事会设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理事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理事会成员
平台创建时的理事会成员从平台核心层和紧密层中推荐产生。以后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平台初创时期的常务理事由核心层中推荐产生。以后各届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但核心层各单位至少要有1名成员任常务理事。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平台团体理事单位由由有影响的氟硅企业、或社团担任。理事会聘任。团体理事单位由平台常务理事会聘任。团体理事单位可优先获得科技服务和科研成果转让。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平台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和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进行;
(三)接受理事长委托,代行理事长职责;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确定平台发展方向、战略和规划;
(二)确定平台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三)执行理事会决定
(四)筹措平台运作经费,审核平台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组织实施平台的科技攻关项目;
(六)对平台秘书长等进行任免;
(七)提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意见;
(八)推进平台和省内外、海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平台常务理事会成员;
(二)审议平台发展方向、战略和规划;
(三)听取并审议平台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
(四)听取并审议平台运作经费,审核平台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推进平台和省内外、海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常务理事会是平台理事会在闭幕期的工作机构;
(二)常务理事会在理事长主持下工作;
(三)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四)常务理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常务理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用表决方式,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成员表决同意方有效;
(五)常务理事对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常务理事在一年内未能出席且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常务理事会有权建议更换。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平台理事会应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平台常务理事会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平台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四)理事会的决定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成员表决同意方有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六)理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理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用表决方式,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七)理事对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理事在一年内未能出席且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有权建议更换。
第四章 平台秘书处
第十六条 平台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对平台常务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会议批准聘任。
第十七条 平台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制定的规划、年度计划,向理事会汇报年度实施情况;
(二)处理平台日常事务和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平台各成员单位的相关情况;
(四)以平台名义代表所有成员单位对外谈判和签订协议,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具体成员单位对外进行谈判和交流。
(五)组织平台各成员单位的业务培训、咨询和交流;
(六)制定平台服务和管理制度,管理平台运行经费。
第五章 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申请
(一)申请加入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单位需填写《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申请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规模、所属行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科研仪器数量和可共享数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人员资质、加入意愿等。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办公室;
(二)理事会收到申请表后的30天内,给予申请单位书面答复;
(三)通过理事会审核的申请单位,应签署《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后,成为正式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加入平台组织的条件
(一)愿意推动我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共建共享的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
(二)认同我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指导思想和目标,遵守《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签署《协议书》,认真履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
(三)拥有一定的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生产、应用、服务的科研、生产基础设施、人力资源。
第二十条 平台成员的权利
(一)对平台的决策有建议权;
(二)共享平台的科技资源;
(三)优惠享受平台的服务;
(四)优先承担平台组织实施的科技攻关项目;
(五)接受平台组织的相关投资;
(六)参加平台组织的培训、交流和其他活动;
(七)对平台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
(八)有退出平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平台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协议书》;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维护平台形象和利益,维护平台其他成员的权益;
(四)积极支持和参加平台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及时向平台秘书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平台成员的退出
平台成员退出平台,分主动申请退出和取消平台成员资格。
(一)平台成员可以主动申请退出。申请退出平台的成员,应由成员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二)取消成员资格。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成员单位,取消成员资格。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提出行政、刑事诉讼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成员单位;
2、违反《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履行《协议书》且协商无效的成员单位;
3、严重损害平台或其他成员单位权益的;
4、连续两年不及时报送统计资料的成员单位。
(三)对退出平台的成员单位,平台有权收缴对其投入的相关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生效,并报浙江省科技厅备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浙江省氟硅化学品创新服务平台常务理事会。
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行业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章程》,为推动和加强“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积极发展和大力提升我省氟硅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特设立“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学术审议及咨询机构,是联系我省氟硅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平台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二)评议本平台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受理事长委托对涉及重要科技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三)对平台承担的重大项目和课题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审议平台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和奖励项目,进行成果鉴定、验收;
(四)对国内外氟硅市场需求变化、氟硅技术发展动态进行分析,并提出调查与分析、对策与建议报告;
(五)指导平台的学术活动;
(六)帮助平台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提出完善平台服务功能的建议和意见;
(七)协助平台建立广泛的国际、国内联系。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家委员会由15~31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专家若干名。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二)专家委员会主任由资深氟硅专家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业务的平台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
(三)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平台内、外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企业界知名人士、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的管理专家担任;
(四)专家委员会重大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的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相关业务工作及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二)享有建议权;
(三)按规定阅读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享受规定的待遇。
第六条 专家的义务
(一)维护科学精神,在科研开发过程中起表率作用;
(二)高质高效完成所承担的咨询、调研任务;
(三)按规定递交调查研究报告。
第七条 专家的聘用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顾问由理事会聘任,由平台理事长签名颁布发聘书,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三)专家每届聘任期满三个月内未收到续聘通知,自动解聘;
(四)专家聘期内因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政策法规,或危害平台利益和荣誉,经专家委员会确认,应予以解聘;
(五)本人要求辞聘,经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准许辞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临时动议需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的,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要求并经主任会议同意。
第九条 专家经费
(一)专家委员会活动经费单列,由平台秘书处负责管理;
(二)平台外的专家的基本报酬,按照理事会与专家委员会主任商定的额度发放。平台内的专家不发放。
(三)专家参与项目,可按劳取酬。
第十条 本章程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行业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章程》,为确保“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依法行使权力和充分发挥监委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监督委员会” 旨在维护平台建设运行过程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弘扬科学道德,反对科学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促进平台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监委会由平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科技、法律、财务专家组成。
第四条 监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平台监督规章制度;
(二)指导平台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公共科技服务;
(二)受理与平台建设运行项目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必要时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对平台建设运行中科研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
(四)对平台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相关各类教育及有关活动。
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副主任、主任由平台理事会提名报科技厅批准聘任。
监委会委员、副主任、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会议审定。
第六条 监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熟悉国家和省相关科技政策、法规以及财经制度,具备协调议事能力;
(二) 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三)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四)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素质。
第七条 监委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八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如实反映院科研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 及时向监委会报告平台工作中的科技道德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开展调查研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努力提高监督水平。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委会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审计等服务。
第十条 监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要求或主任会议提议。
第十一条 监委会会议议程由监委会办公室拟定,报监委会主任审批。监委会办公室应于会前10天向各位委员征求意见,经大多数委员同意后安排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监委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召集。
第十三条 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决议事项经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监委会决定事宜,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氟硅化学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